居民住院医疗费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业务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拨付;居民转外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治疗后凭转外手续,持有效证件及相关医学资料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在住院治疗时,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仍不出院的,自住院治疗终结之日起,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切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先拨付统筹基金范围的90%,其余10%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在次年3月31日前结算。
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1、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各级政府投入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3、医保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辽沈晚报 记者 赵锐 孙博 侯庚 实习生 冯林) |